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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关于印发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6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1836 

各学院,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根据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修订后的《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福州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2018·第1)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710

 

 

 

 

 

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习管理,妥善安排好运动员学习与训练运动计划,促进学生运动员在为学校争光的同时努力学习顺利完成学业。现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做补充规定。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是指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项目建设需要,按照国家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有关规定,在福建省招生办公室的监督下被我校录取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三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学业年限可以比普通本科生延长一年。

第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如比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并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五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在校期间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项目训练,所修课程成绩(包括正常考、补考、重修)按如下方法予以确认:

1.大于等于60分的按原成绩记载;

2.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比赛项目训练并经体育教学部考核认定后,所修课程成绩大于等于40分小于60分的按60分记载。

第六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体育比赛项目,在参赛当学期内可申请免修专业所开设的课程 (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除外)。参赛时间为学期前五周的,免修课程的学期计为前一个学期,参赛时间为学期第六周开始的,免修课程的学期计为当前参赛学期。学生在校期间累计免修不得超过20学分,但若参加经学校认定的体育比赛项目获省级个人前3名(集体前6名)的累计免修不得超过25学分,获国家级个人前8名(集体前12名)的累计免修不得超过28学分。

第七条  高水平运动员学生所修读的公共体育课成绩由体育教学部根据高水平运动员学生参加日常训练的考勤、参加比赛的成绩和表现综合评定,并统一录入本科教学管理系统。

第四章  成绩认定流程

第八条  体育教学部应将学生参加的体育比赛项目报送教务处认定备案,未经教务处认定备案的比赛项目不予认可。

第九条  在确定学生赛事安排时间及组建集训队开始前,体育教学部应填报“福州大学体育类竞赛参赛运动员情况备案表”,经教练审核签字、体育教学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收到备案表后,将相关情况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将作为后续学生成绩记载的依据。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四周内,各运动队运动员根据自己的学习成绩情况,按规定条件,上报“福州大学体育类竞赛参赛运动员成绩记载申请表”,由教练审核签字,体育教学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统一上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福州大学体育类竞赛参赛运动员成绩记载申请表”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成绩记载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三条  其他学生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和省级体育比赛项目的可参照《福州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凡已根据本补充规定享受课程成绩激励的学生,不再享受奖励学分。

第十五条  本规定从文件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福州大学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补充规定》(福大教20134号)不再生效。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