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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7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人〔201415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上岗制度,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建设高水平的教学师资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14号)及《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闽教人〔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主讲教师指能够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 勤奋敬业,为人师表,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申请主讲教师资格,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

(二)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三)完成学校新教师岗前培训,并通过达标考核。

第三条  取得主讲教师资格是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必备条件,未取得主讲教师资格者原则上不能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

第三章  认定对象及范围

第四 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对象及范围为:

(一)200711日后新聘任的专任教师。

新聘任到教师岗位的人员,从未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并通过达标考核,方可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二)200711日前到校,目前在教师岗位上并已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的专任教师,可直接予以认定。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认定主讲教师资格必须严格执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填写《福州大学主讲教师资格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两份,由学院审查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及聘书等附件材料。

(二)考核

1.各学院组织有关专家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听课,由各学院(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填写听课考核意见。

2.申请人所在学院(部)对申请人进行德、能、勤、绩等方面进行考核,并结合听课考核以及专业或系的审查情况,确定符合主讲教师资格基本条件的人员名单,并报送人事处审核。

(三)审批

1.人事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呈报学校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进行认定。

2.拟认定人员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定。

第五章  认定机构及时间

第六条  认定机构:学校成立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时间: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

第六章  职责

第八条  主讲教师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努力践行学校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办学理念。

(二)服从学校安排,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负责所承担课程的教学组织工作。

(三)承担主讲课程的理论教学、实验教学、辅导、答疑、作业批改、指导实习或设计、考试阅卷及评分等各个教学环节的工作。

(四)负责课程教学资料的积累、教学档案的完善及现代化教学手段的推进工作。

(五)严格维护课堂纪律和执行课堂考勤制度,认真检查学生到课情况,以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

(六)认真完成教学任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达到合格及以上等级。

第七章  管理及考核

第九条  具备主讲教师资格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已取得主讲教师资格的人员,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生课程主讲任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进行主讲教师资格的申请及认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一学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一)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触犯国家法律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三)造成重大教学责任事故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主讲教师资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学年课程评估考核为不合格的教师,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在评估的下一学年度不得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任务,限期整改后须依程序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学校同时撤销其主讲教师资格,并不能重新申请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在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群众反映强烈,给主讲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第十四条  对于外聘兼职教师,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具备担任主讲教师能力的,可同意其独立承担本科课程教学工作,但不予认定其主讲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州大学关于主讲教师资格认定的暂行规定》(福大人2003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