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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5日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 双击滚屏 浏览人数:

福大教〔20143

 

为了加强我校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校级项目建设经费按照预算和建设进度滚动拨付,省级和国家级项目按照下拨经费额一次性全额拨付,学校配套经费按照预算和建设进度分期拨付。经费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由项目所在学院审核管理。

第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经费总额制定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开展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等原则,对主要用途和理由做出说明。教务处、计财处对项目预算予以指导和审核。

第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应确保目标计划按期执行,如遇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的部分,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各项目建设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不得虚列虚报。

第五条  项目专项经费按照项目预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任何与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或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影像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的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影像资料采集等的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成员及外聘专家开展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内交通费:指项目组成员发生的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市内交通费用。

(五)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实施、项目结题、评审等活动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学生到企业的实习费:指实习接收单位必须收取的实习管理(培训)费、指导费、进厂费、外聘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讲课酬金等及学生到企业实习的交通费(不包含的士费)、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实习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30%

支付实习单位的实习指导等有关费用,报销时凭实习单位发票据实报销。支付实习单位及个人的实习指导费,首先要有协议,协议中明确了实习指导费是支付给实习单位的,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费、指导费等正规发票,财务处审核后将指导费统一划转给实习单位;协议中明确了实习指导费是支付给实习单位个人的,需各学院填制领款单,支领人签字并经实习单位加盖公章后,各学院经办人履行审批手续后,到财务处报销,领取现金(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财务处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学生到企业实习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凭据报销。

(七)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研究的非在职人员的劳务报酬,如学生、离退休人员、校外工作人员等,具体审批由教务处负责。劳务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0%

(八)档案形成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纸质资料、图片、影像、电子数据等能够反映建设过程、建设内容、建设成果等资料的档案形成费用。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计财处负责解释。